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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和版权保护


法律系统面临的任务是在保持社会秩序和保护个体权利方面实现完美的平衡。个体这个词在法律上指的是广义的个体,包括个人、某个群体或法定实体,比如组织和公司。在这一节,我们将阐述电子商务中的各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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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IP)指个体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如文学或艺术作品。知识产权可被视为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如发明、思想和创造性的劳动。这个法律概念受到专利、版权、商标和商业秘密法的保护[被称为知识产权法(intellectualpropertylaw)]。

知识产权法也涉及对包括创造性在内的精神产品的监管。它影响众多可视艺术、表演艺术、电子数据库、广告和视频游戏。创造性既是创新的基础,也是商务世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请浏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网站wipo.int)。

表15.3展示了知识产权法所包含的各种具体法律。这些具体的法律相互关联,有的甚至有重复的部分。

表15.3 知识产权及其保护

知识产权法和版权保护(图1)

录制电影,表演和其他活动。侵权的常用方法是带上摄像机和具有视频功能的手机到电影院录下电影。海盗眼公司(pirateeye.com)能够制作发现和识别任何数字记录的设备,并进行实时远程监控。

侵犯版权和版权保护

为数众多、引人关注的诉讼案件都是与电子商务和网络相关的版权侵犯(见本章的章末案例)。版权(copyright)是指书籍、电影、音乐作品及其他艺术成果的作者或创造者对其作品的发行、销售、许可、发布和其他用途享有独占权。在美国,一旦一项作品以有形形式被创造出来,这项作品便自动受到联邦的版权保护。版权并不是永久存在的,较好的做法是在作者或创造者死后,版权保护继续持续一个固定年限(例如英国规定这一固定年限为50年)。版权到期后,该作品回归公有领域。请浏览fairuse.Stanford,edu/overview/public-domain和thepublicdomain.org。在许多情况下是企业拥有版权,这样版权可以持续120年,甚至更长。未经允许或未支付版税便使用作品在法律上被称为侵权(copyrightinfringement)。

文件共享

文件共享是版权侵犯的一种。它在20世纪90年代末通过便利企业(如Napster)而流行起来。海盗湾(请参阅本章的章末案例)是一个文件共享领域的大亨。文件共享让版权持有人每年遭受约数十亿美元的损失,对此美国唱片业协会(RIAA)正在反击。

实际案例

文件共享是美国唱片业协会的一个主要打击目标,它关闭了热门网站LimeWireLLC和Kazaa。此外,另一个流行的文件共享网站Megaupload,com也于2012年1月关闭(Barakat,2012)。然而,2013年1月,该网站更换成mega.co.nz重新启动。

侵犯版权的法律问题

2010年11月.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批准了一项有争议的版权强制法案。《打击在线威胁与欺诈法案》(COICA)使美国执法部门一旦发现某网站以非法传播受版权保护的内容为其提供的主要服务时,不经过审判或辩护便可关闭该网站(Gustin,2010)。问题是,在此法案下,大多数商业网站都可被认定为出版商(甚至出版销售宣传册也可被视为出版商),很容易出现破坏性的调查(Fogarty,2010)。值得关注的是,到2015年5月该法案仍在讨论中。

美国唱片业协会与侵权

为保障其权益,美国唱片业协会运用选择性诉讼来扑灭网络上蔓延的盗版之火。RIAA从2006年至2008年期间,为寻找侵权者已经花费了超过5800万美元,但所获得的回报却不到140万美元(仅为成本的2%以下)(Frucci,2010)。

然而,自2009年以来,法院的记录显示,美国联邦侵犯版权诉讼新案件因某些原因降至新低,参见Bambauer(2010)。例如,2013年,Viacom公司声称谷歌公司旗下的YouTube对其侵权,要求谷歌公司赔偿10亿美元,最终败诉(上诉法院判决对谷歌有利)。最后,悬而未决的版权侵权案件并不讨人喜欢,因为它们耗时过长,成本极高。娱乐产业积极寻找诉讼之外的其他保护方式,其中一项就是积极寻求美国联邦立法和法院推动实施数字版权管理(DRM)政策。

全球化。许多媒体盗版发生在美国之外(如海盗湾案例中的俄罗斯、中国和瑞典等国家),因此难以管理。根据Doctorow(2012),多数盗版发生在发展中国家。

数字版权管理政策

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rightsmanagement,DRM)是一系列保护流通于互联网或数字媒体的数字版权的手段。这些手段都是基于一定技术的保护措施(通过加密或使用水印)。一般来说,制造者享有这些数字内容的版权。过去,一项内容被制造出来后,购买一件存储在物理介质(如纸张、胶片和磁带)上的全新的复制品,要比独立制作复制品容易得多。当然,这些复制品一般来说质量要次于原始产品。而电子技术使人们能够以极为低廉的成本、极少的精力制作和传播高质量的复制品。互联网已经削弱了物理介质传播作品的必要性,这使得有必要把DRM系统引入版权保护(请浏览eff.org/issues/drm)。然而,DRM系统也限制了个人对一些材料的合理使用。在法律上,合理使用(fairuse)指以非商业目的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如评价、解说和教学等活动。

然而,实施DRM系统并不容易。例如,苹果公司有越狱操作系统,在一场输掉的争论中.苹果公司声称,越狱根本不是合理使用,即使它对消费者来说具有极高的价值。

专利

专利(patent)是对某发明独占权的凭证,它由国家或政府授予发明者或被指定接受本发明权的人。专利持有人在某一特定时间内,拥有独占权(如,美国自1995年6月8日以后申请并授权的专利期限为自专利申请日起20年届满,英国同为20年)。专利保护的是创意和设计,而不是具体的实物(请浏览money,howstuffworks.com/question492.htm,internetpatentscorporation.net,美国专利及商标局网站uspto.gov)。

美国一些专利的授予过程与欧洲有一定差异。例如,1999年,亚马逊公司成功地从美国专利当局申请到了“一键下单”和支付流程。持有这一专利后,亚马逊于1999年起诉其竞争对手巴诺书店模仿了其一键下单技术。这导致巴诺书店被法院禁止使用该技术。然而,2006年5月12日,USPT。要求重新审视“一键下单”专利。亚马逊将涉及广泛的专利条款修改为仅仅限于商业活动中的购物车模式。2010年3月,修改后的专利申请得到批准。然而,Expedia公司和许多其他网上零售商仍使用类似结账系统(请浏览en.wikipedia.org/wiki/l-Click)。

商业方法是否也可以申请专利引发了一场大辩论。不知道某种商业方法已申请专利,公司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该商业方法。比如,在亚马逊的专利申请13年后,该专利又在加拿大获得批准。有关讨论,参见Kalanda(2012)。

在关于商业方法的合法案例中,允许企业在一定限度内继续使用商业方法,无需支付专利使用费,只需证明在使用该商业方法时并不知道该方法的专利已经授予其他人。商业方法专利旨在保护用于商业活动的新方法。2010年,最高法院裁决专利不可以包括抽象观念。

又如,加拿大i4i公司起诉微软,声称微软侵犯了i4i文字处理软件的专利。微软希望改变标准,这样专利将被视为无效。微软将案件提交到美国最高法院,最终败诉。详情参见Greene(2011)。

甲骨文公司诉谷歌公司。甲骨文公司获得诉讼权利以后,利用所获得的各项专利积极寻找和起诉侵权者。2012年,甲骨文公司因谷歌公司未获授权便在安卓系统中使用甲骨文公司的Java技术(复制Java代码)而与谷歌公司交恶。审判法院裁定API不受版权保护,但上诉法院不同意.认为Java的API是受版权保护的软件包,随后它又将案件退给审判法院,让审判法院去裁决谷歌的复制是否违反公平使用原则。截至2014年6月.谷歌并没有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商标

根据美国专利及商标局,商标是用于表明自己、区别他人而使用的单词、短语、符号或设计。商标用于个人、商业组织或其他合法实体,使消费者认识其独特性,并告知本公司的产品或服务有别于其他企业。虽然联邦注册没有必要,但优点不少:可以告知公众该商标属于注册者,还可给予他们专有使用权(请浏览uspto.gov/trademarks/basics/definitions,jsp).

商标淡化(trademarkdiluti。n)是指第三方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驰名商标,从而减少(淡化)该驰名商标的识别性(请浏览bitlaw.com/trademark/diluti。n.html)。1996年,美国《联邦商标淡化法案》(FTDA)开始保护驰名商标免受第三方的使用。2006年,《商标淡化修订法案》(TDRA)获得通过。详情及商标淡化的讨论,参见。wens(2011)。

2008年,易趣在同蒂芙尼(Tiffany,一家著名的珠宝零售公司)的一场诉讼中赢得了里程碑式的胜利。易趣公司网站上众多商品的广告宣称该产品是蒂芙尼制造的,而实际上是携品,对此,蒂芙尼提起了诉讼。2008年,美国地区法官裁定不能仅仅依据易趣公司网站上可能存在侵权行为的一般性认识,便认定该公司要对侵权行为负责(Savitz,2008)。

粉丝网站和批评网站

粉丝网站和批评网站是网络自助出版以及包括博客在内的UGC(user-generatedcontent,用户原创内容)现象的一部分。粉丝网站可能违反知识产权。例如,一些人获得新电影或电视节目的提前拷贝,于是建立网站与该电影或电视节目的官方网站竞争,有的情况下,这些网站甚至先于官方网站建立起来。尽管网站创建者可以在接到法院命令后关闭这些网站,但第二天这些网站又会出现。尽管粉丝网站建立的初衷是好的,但它们可能给知识产权的创造者带来损失。与粉丝网站相反,批评网站主要发布一些负面评论,因而能够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一些问题。

许多批评网站主要针对大型企业(例如,沃尔玛、微软、耐克等)。

网络抨击。与批评网站相联系的是网络抨击(cyberbashing)。许多批评网站注册一个域名,然后在该域名网站上批评(通常是恶意地)某个组织、产品或个人(请浏览paypalsucks.com,walmartsucks.org,verizonpathetic.com)。


再一次了解: 知识产权法和版权保护